人民调解赋能 诉前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为深入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实现纠纷高效、实质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被告小花(化名)向原告内蒙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托县某小区一套房屋,被告付完首付后,还剩余购房款20万元未付,双方约定分三笔给付剩余购房款,后被告只按照约定给付一笔,剩余购房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内蒙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被告小花诉至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诉前调解室进行调解。
收到案件后,调解员认真梳理、仔细审阅案卷材料,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充分了解事情原委、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释法明理,讲明利害,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诉前调解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新时代延伸司法职能工作,坚持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以“小调解”推动“大治理”,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前端,不断增强基层治理效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