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人民法院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以法治力量塑造诚信文化,助推社会诚信建设,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充分肯定了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诚信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呼和浩特市某路段相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原告严重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因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若仅一判了之,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还有可能激发双方矛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深入了解了双方实际情况,发现原告因伤需要长期卧床休养,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经济负担加重,急需用钱治疗和生活。被告则因经济状况不佳,对赔偿金额感到为难。面对这一困境,调解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同时,调解员还积极协调保险公司,争取到了部分赔偿金的支持,为双方达成和解创造了条件。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多轮谈判,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最终达成了共识。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用于覆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原告在接受赔偿后,表示不再就此次事故向被告提出其他索赔要求。被告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随后,玉泉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自动履行义务的守法守信行为给予正面肯定。
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既及时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让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实现了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转变。下一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为服务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