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闹上法庭 法官调解巧解心结
俗话说“千金易得,知己难求;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朋友借钱是出于信任,可不知何时起,“钱”却成了检验友谊的标准。
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朋友间因借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唐某、谢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谢某因生活消费所需向原告唐某借款,唐某从2021年9月开始陆续借给谢某5万元,期间谢某向唐某归还了2万元,仍欠3万元逾期未还。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偿还3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昔日好友,一纸判决容易破坏双方间多年情谊,为挽回双方的友谊,也为了避免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过不懈努力,承办法官终于打通了谢某的电话。电话中,谢某情绪激动的表示“这还被他告到法院去了,这点事不用上法庭,我不是不愿意还钱……”。法官耐心听完了谢某的倾诉,在安抚谢某情绪的同时,分析了纠纷的现状,“我明白你的意思,你也是很有责任感的,很珍惜和唐某之间多年情谊,并不是说不愿意还款,既然你想担起这个还款义务,那就要让对方看到你的诚意,来法庭吧,我组织你俩当面唠唠……”
“我俩是朋友,借钱是出于彼此之间的友谊和信任,真没想到他竟然这么久都不还,我也是手上急于用钱,才诉至法院。”唐某说道。“我实在是手里没钱,现经济困难,真不是故意不给,经常都盘算着有钱了尽快还给你。”谢某叹气道。“大家都有难处,但我们都要换位思考,先冷静一下,听我说说。”承办法官随即对双方的分歧点从法律法规、诚信友善、朋友情谊等多角度进行了释法明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请求,双方握手言和,重续昔日友情,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积极做实“立审执一体化”工作,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