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前调 当场给付促和谐
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日凌晨,原告葛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道路,被告某建筑公司在该路段施工,被告在挖坑施工过程中对该施工道路未进行安全防护围栏隔离,也未设置道路维修警示标志,葛某在通过时摔伤,其驾驶的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葛某第一时间向玉泉区交警大队报警并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牙齿折断并建议拔除,花费医疗费2242元,后续种植牙齿预计花费8000元,另外原告葛某受伤时正在进行牙齿矫正,口腔内常年佩戴舌侧矫正器,牙齿矫正花费12755元,原告本次受伤牙齿受损的同时矫正器也破损取出,因此产生经济损失12755元。后因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费用等赔偿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调解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对双方开展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被告在听取调解员释法后,表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愿意在合法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调解员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合理费用。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按20000元进行赔偿,并于当日给付完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在实际生活中,作为施工人或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围挡及施工标牌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此外,群众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更应注意地面路况,谨慎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