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心“调” 当场“解”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悉心“调” 当场“解”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发布时间:2025-02-24 10:35:47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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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有生意上的往来,2020年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起初,被告借款金额明确且数额较小,原告基于双方间的信任借给被告,双方也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不仅没有还款,又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再次借款,并向原告承诺会一并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轻信了被告的花言巧语,又通过微信转账、缴纳电话费、银行汇款等方式多次借给被告共计10万余元,被告均未还款。2024年9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托县法院。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便尝试与被告进行沟通调解。因借款事实持续时间较长、累计借款金额较大,且借款总额不明确,因此被告心怀侥幸,觉得有可能不用还款,不愿配合。调解员基于案件事实,经过多次与被告耐心沟通,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对被告辩称的诉讼时效、部分金额不属于借款等问题进行释法析理,让被告明白了自己因借款所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至此被告不再狡辩,愿意还款。

最终,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认真核算,原被告愿意调解结案,也确定了借款总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官提醒

借款前,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如何、有没有偿还能力。出借后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借款人之间的凭证,借款后及时追偿。加强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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